2011年《半月谈》第22期
2011年《半月谈》第二十二期:当下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何在
从“房产加名税”到“月饼税”,近来关于税收的话题不断挑动公众神经。一些人好像已经形成了对税收的“条件反射”,一提到收税,第一反应就是反对。
公众为什么会形成对税收的抵触情绪?如何排解这种情绪?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樊勇对此进行了解释。
樊勇认为,公众这种对税收的抵触情绪不利于推动我国“十二五”期间的财税体制改革,尤其是税制改革。想要排解这种情绪,政府和公众都应该从财政收和支的角度看问题。政府要注重增加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支出,让公众感觉到政府不仅收了钱,也为老百姓办了事。
公众为何会出现对税收的抵触情绪
税负的轻重,是一个相对概念而非绝对概念,它需要与纳税人享受到的福利相比较。比如,甲交了两元的税,乙交了3元的税,不能简单地说,乙的税负比甲重。如果甲交了两元的税,享受了1元的福利;乙交了3元的税,却享受到了3元的福利。比较而言,其实是甲的税负重于乙。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众之所以会出现对税收的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缴了税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当公众觉得政府收了钱没办事,或者没办好,他们就会将情绪发泄到税收上。
税负轻重与否,需要与福利水平相比较才能得出结论。由于我们现在很难拿到我国以及国外福利水平的数据,所以现在还没有关于我国公众税负轻重的精确研究结论。
一般情况下,学界会用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所有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种收费等财政外收入——编者注)占GDP的比重这三个概念,从不同层面来反映税负水平。
根据2010年财政数据,我国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18%;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0%左右;政府所有收入占GDP的比重,目前没有公开的确切数据,考虑到政府筹集的社会保障收入和各级政府庞大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这个比重应该不会太低,有学者估计超过30%,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甚至接近某些发达国家水平。上述数据与当前一些突出的民生问题相对照,反映出我国目前的税负的确不轻。
虽然前段时间公众的注意力一直放在个人所得税上,实际上,现在公众承担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编者注)要远远重于所得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税收收入中,各项流转税加在一起占到近55.0%,所得税加在一起仅占24.2%。
但由于流转税属于间接税,是一种隐性税负,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在消费时已承担了这些税负,所以并未像所得税一样引起关注。从理论上讲,流转税具有累退效应,即消费越多,承担的税收负担越重。由征税引起的商品涨价幅度,往往遵循着生活必需品最大、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小的规律。也就是说,高额流转税对普通人的影响相对而言要大于高收入群体。
当下很多收入差距根源在于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不均
今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从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此次减税措施使6000万工薪阶层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积极的减税措施。但我们也要看到,此次修改只是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一个小手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十类,此次修改只涉及其中的一类——工资薪金所得。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念,就是将个税简单理解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将个税改革理解为对工资薪金免征额的调整,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对于当前的个税体系来说,十类征收项目都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对工资薪金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只是总体改革的第一步。通过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来缩小当前的居民收入差距,显然是杯水车薪。我们不能将缩小收入差距完全寄希望于税收制度改革上。要知道,当下很多收入差距,根源在于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不均。税收只是一个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手段,想要用它来解决分配中产生的所有问题,显然不现实。想要真正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还是要对社会财富分配进行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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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勇认为,公众这种对税收的抵触情绪不利于推动我国“十二五”期间的财税体制改革,尤其是税制改革。想要排解这种情绪,政府和公众都应该从财政收和支的角度看问题。政府要注重增加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支出,让公众感觉到政府不仅收了钱,也为老百姓办了事。
公众为何会出现对税收的抵触情绪
税负的轻重,是一个相对概念而非绝对概念,它需要与纳税人享受到的福利相比较。比如,甲交了两元的税,乙交了3元的税,不能简单地说,乙的税负比甲重。如果甲交了两元的税,享受了1元的福利;乙交了3元的税,却享受到了3元的福利。比较而言,其实是甲的税负重于乙。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众之所以会出现对税收的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缴了税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当公众觉得政府收了钱没办事,或者没办好,他们就会将情绪发泄到税收上。
税负轻重与否,需要与福利水平相比较才能得出结论。由于我们现在很难拿到我国以及国外福利水平的数据,所以现在还没有关于我国公众税负轻重的精确研究结论。
一般情况下,学界会用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所有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种收费等财政外收入——编者注)占GDP的比重这三个概念,从不同层面来反映税负水平。
根据2010年财政数据,我国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18%;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0%左右;政府所有收入占GDP的比重,目前没有公开的确切数据,考虑到政府筹集的社会保障收入和各级政府庞大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这个比重应该不会太低,有学者估计超过30%,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甚至接近某些发达国家水平。上述数据与当前一些突出的民生问题相对照,反映出我国目前的税负的确不轻。
虽然前段时间公众的注意力一直放在个人所得税上,实际上,现在公众承担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编者注)要远远重于所得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税收收入中,各项流转税加在一起占到近55.0%,所得税加在一起仅占24.2%。
但由于流转税属于间接税,是一种隐性税负,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在消费时已承担了这些税负,所以并未像所得税一样引起关注。从理论上讲,流转税具有累退效应,即消费越多,承担的税收负担越重。由征税引起的商品涨价幅度,往往遵循着生活必需品最大、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小的规律。也就是说,高额流转税对普通人的影响相对而言要大于高收入群体。
当下很多收入差距根源在于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不均
今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从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此次减税措施使6000万工薪阶层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积极的减税措施。但我们也要看到,此次修改只是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一个小手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十类,此次修改只涉及其中的一类——工资薪金所得。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念,就是将个税简单理解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将个税改革理解为对工资薪金免征额的调整,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对于当前的个税体系来说,十类征收项目都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对工资薪金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只是总体改革的第一步。通过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来缩小当前的居民收入差距,显然是杯水车薪。我们不能将缩小收入差距完全寄希望于税收制度改革上。要知道,当下很多收入差距,根源在于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不均。税收只是一个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手段,想要用它来解决分配中产生的所有问题,显然不现实。想要真正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还是要对社会财富分配进行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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