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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备考重点(一)

2013-08-26 13:07:22 字号: | | 【 打印 】

  随着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和职位表的发布,广大考生的备考也进入了冲刺阶段。国家公务员考试需要复习准备的内容面非常广,但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因此在备考的过程中,在全面复习的同时,我们更要善于抓住重点,难点,做到有的放矢,才能事倍功半。

  下面主要介绍国考备考中法律常识部分今年考试中的一个重点,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一、概述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1979年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第二条。

  2、证据种类: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增加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

  3、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4、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6、最高人民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7、完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拘留人、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8、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其犯罪记录封存 。

  9、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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