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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级党政机关选调公务员有关问题解释

2013-09-30 02:31:58 字号: | | 【 打印 】
2012年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有关问题解释
  一、关于《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界定问题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
  二、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问题
  不可以报考。
  三、关于基层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报考问题
  可以报考。
  四、关于在江苏市以下设置的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公务员报考问题
  可以报考。
  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因,报考省级机关公开选调职位所在机关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因,公务员调整前所在机关工作经历与现所在机关工作经历合计满2年以上的,可视为具有在所在机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资格复审时,入围人员须提供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六、关于党校学历报考问题
  党校学历是指中央党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包括函授学历教育),按照省(区、市)委以上党校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合格录取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可认定为党校学历。具有党校学历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七、关于成教、函授、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大学学历报考问题
  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学历,可以报考。
  八、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九、关于报考政法机关资格问题
  除简章、计划职位表规定的条件外,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职位。
  十、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选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办理调动手续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能使用新旧身份证同时报考,一经发现,即取消选调资格。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带有考生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和加盖公章。
  十二、关于考察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五)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九)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三)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四)自2009年11月1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
  (十五)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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