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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完成 参与事业单位分类的单位1028个

2015-02-15 10:42:33 字号: | | 【 打印 】
  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办不分,功能定位不清、行政化倾向严重……这是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的“通病”,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则是治疗这一“通病”的良药。科学分类在整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据了解,我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已于2014年4月完成,这标志着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事业单位划分为三类
  此次事业单位分类范围为市、县(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县(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我市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则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并通过改革不断强化其公益属性。
  在具体操作中,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事业单位公益性原则,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认定标准严格
  我市从认真梳理事业单位职能入手,全面掌握每个事业单位的职能,对兼有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逐条甄别职能的类别属性,对照分类标准,逐个认定事业单位的类别。
  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
  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依据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且应该通过市场获得。
  认定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依据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行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据了解,全市共参与事业单位分类的单位1028个(其中,市直402个、分宜县297个、渝水区329个),按分类的标准和要求,划分为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10个(市直4个、分宜县3个、渝水区3个),划分为经营服务类38个(市直6个、分宜县22个、渝水区10个),划分为公益一类882个(市直335个、分宜县243个、渝水区304个),公益二类98个(市直57个、分宜县29个、渝水区12个)。
  通过此次分类改革,各单位对分类改革及下一步改革的共识有了提高,如有个别经营类事业单位主动提出要进行改革,提出走向市场,有的单位提出了职责调整,有的提出了机构的整合意见等。同时对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职能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巩固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成果。解决了一些县(区)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对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市编办将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和省编委办的统一部署,在分类的基础上,一是对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如没有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将剥离其行政职责,或划入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只承担公益服务。二是对确定为经营服务类的事业单位改革,将按照“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的原则,将其改为企业,彻底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其职责完全交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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