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真题解析之债的讲解
2012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已经结束,今年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与往年一样,考试科目还是公共科目考试(行测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和9月16日,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jiangxi)建议考生在不到一个月的考试时间里,切忌盲目一把抓,研究真题是关键,再严格按照考试时间与要求做几份模拟冲刺卷,效果会倍加显著。
根据公告,报名之后,将于9月15日进行公共科目笔试,9月16日进行教育入学考试。 其中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在结合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备考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与教育入学考试中常识内容的同时,参考本站给出的政法干警各个科目备考指导与预测卷,有效率和方向的备考。
现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就从真题分析入手,帮助考生解答民法学考试中债的讲解疑问。
【真题回顾】 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酒店对顾客的行李进行保管 B.拾得人在媒体上发布招领启事寻找失主 C.饭馆清扫门前通道上的积雪以免行人摔伤 D.出卖人对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货物进行保管 【答案】B。 【考点链接】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主要发生原因:(1)意定之债:合同。(2)法定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一)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典型的意定之债。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债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普遍性仅次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对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侵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 (三)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①基于受益者的行为 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②基于受损者行为 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③基于第三人行为 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④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善意取得、时效取得、附合、混合、加工等情形。如果法律不仅以权利移转为目的,而并以财产利益(价值)移转为目的,那么受益人得合法保有利益,不发生不当得利,如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如果法律仅以权利移转为目的,不伴以财产利益(价值)的移转,则对权利获得方仍发生不当得利。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与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4.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 (四)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务”范围相当广泛,原则上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但违法事务不在其列。管理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 (2)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 (3)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务,需要管理人的积极的行为为之,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情况不构成无因管理:①管理人管理自己与他人共同的事务;②主观上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目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为他人带来了利益;③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进行管理;④违法管理;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够实施的行为;⑥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3.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报告及计算义务。继续管理的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的请求权。本人应承担管理人必要的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
推荐阅读: 2012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得民法者得天下
根据公告,报名之后,将于9月15日进行公共科目笔试,9月16日进行教育入学考试。 其中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在结合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备考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与教育入学考试中常识内容的同时,参考本站给出的政法干警各个科目备考指导与预测卷,有效率和方向的备考。
现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就从真题分析入手,帮助考生解答民法学考试中债的讲解疑问。
【真题回顾】 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 A.酒店对顾客的行李进行保管 B.拾得人在媒体上发布招领启事寻找失主 C.饭馆清扫门前通道上的积雪以免行人摔伤 D.出卖人对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货物进行保管 【答案】B。 【考点链接】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主要发生原因:(1)意定之债:合同。(2)法定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一)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典型的意定之债。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债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普遍性仅次于合同之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对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侵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 (三)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①基于受益者的行为 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②基于受损者行为 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③基于第三人行为 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④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善意取得、时效取得、附合、混合、加工等情形。如果法律不仅以权利移转为目的,而并以财产利益(价值)移转为目的,那么受益人得合法保有利益,不发生不当得利,如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如果法律仅以权利移转为目的,不伴以财产利益(价值)的移转,则对权利获得方仍发生不当得利。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与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4.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 (四)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务”范围相当广泛,原则上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适合于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但违法事务不在其列。管理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 (2)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 (3)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务,需要管理人的积极的行为为之,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情况不构成无因管理:①管理人管理自己与他人共同的事务;②主观上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目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为他人带来了利益;③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进行管理;④违法管理;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够实施的行为;⑥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3.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义务。报告及计算义务。继续管理的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的请求权。本人应承担管理人必要的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
推荐阅读: 2012江西省政法干警考试:得民法者得天下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