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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

2013-06-17 21:11:50 字号: | | 【 打印 】
  2012年江西省招警考试将在下半年进行,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法律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备考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复习公共考试科目内容外,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江西公务员考试网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
  A.都是有偿的
  B.都是无偿的
  C.一般是有偿的
  D.一般是无偿的
  2.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  )。
  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自由主义
  D.行政许可主义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4.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5.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江西公务考试网解析:
  1.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2.A【解析】法人设立的原则。
  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各国规定的设立原则也不同。综合起来主要有自由(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因此,可以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准则主义。自由主义早已为各国所摈弃,特许主义是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的特别许可。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行政许可主义是指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法人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等。故此,只有选项A正确。
  3.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考生在作答此题的时候需要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4.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
  5.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考生在学习这一知识点时,需要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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