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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12

2013-06-19 09:11:25 字号: | | 【 打印 】
  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法律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备考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复习公共考试科目内容外,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jiangxi)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61.初中生陈某因经常敲诈同学的小额钱财,曾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但他仍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后又因抢劫他人钱财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一材料说明( )。
  A.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于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同
  B.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C.陈某的前后行为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该条例现已作废,代之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D.陈某的前后行为都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62.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对甲的处罚应( )。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D.当免除处罚
  63.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64.郭某在一僻静的胡同里遇一年青妇女,顿生歹念,将其抱住,竟然对其实施奸淫。恰好李某下班路过此胡同,见此情景,遂拾一石块朝郭某砸去,不料正中郭某头部,郭某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致人死亡罪
  65.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61.B。【解析】:这是一道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知识的案例分析考题。陈某的前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行为触犯了《刑法》,所以C、D两项显然应排除;A项本身叙述虽没有错误,但不符合题意,也应排除。故正确答案为B。
  62.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其最关键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自己的行办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而言,这实际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本题中甲在实施完犯罪行为之后,虽然欲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结果实际上是由他人的行为防止发生的,所以,甲犯罪未遂成立,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3.B。【解析】:这是一道有关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通过对题干部分案例的分析可知:李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将王某打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实施了盗窃王某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罪。据此分析,就可排除A、C、D三项。故正确答案为B。
  64.C。【解析】:这是一道有关刑法知识的案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可排除A、B、D三项。故正确答案为C。
  65.A。【解析】:孙某明知6岁小孩在极度危险的山林中具有生命危险,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故意。所以孙某的行为属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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