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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法的新提法

2013-07-13 16:36:40 字号: | | 【 打印 】

    近年来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在常识判断题中的比重已大大下降,并且呈现出以下两点考查趋势:一是多考查重要法律的相关概念,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二是注重考查新颁布的法律。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新提法。

    【公益诉讼写入法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延诉讼或将罚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全方位“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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