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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理论(1)

2013-07-27 00:17:34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2012年下半年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本次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试题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三种类型。管理岗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经济管理、科学技术、江西省情省策和写作能力、礼仪和时事政治等知识;专业技术岗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科学技术、江西省情省策和写作能力、礼仪和时事政治等知识;工勤技能岗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科学技术等知识。有关本次考试的相关考点,江西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xgwy.com.cn)将陆续刊出,希望给考生备考带来帮助。

    一、常见公文文体

    学习公文写作的第一步是要能够区分在何种情况下用何种文体,首先需要将学过的几种文体进行分类,在党政机关常用的14种文体中,着重要区别的有这么几对:请示和报告、公报和公告、通告和公告、指示和意见、决议和决定等。

    1.请示和报告的关键区别在于时间和语气的不同,请示是询问请准的语气,发生在事前,报告则是陈述语气,写作时间不定。

    2.公报和公告的区别在于两者涉及的内容范围有所不同,公告是告知单独事件,而公报则涵盖事件的经过和结果,一般比公告的事件复杂。

    3.通告和公告的区别是公告比通告告知的范围要大,所涉及的事件要更为重要。

    4.指示与意见都是指导工作的公文,区别在于指示是上级对下级,而意见的行文方向不限。

    5.决议和决定的区别在于决议通过的事项要更宏观,一般决议要由会议通过。

    6.其他的几种文体,如会议纪要是专门与会议相关的;批复是与请示成对出现的;通知和通报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函的使用较为广泛,特别是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命令必然是上对下,而且有很强的权威性。

    二、公文写作基本要求

    公文是一种特殊的文章,其写作过程具有一些特殊的规律性,因此,要写好公文,除了必须遵从文字通顺、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等文章写作通则之外,还必须遵循下列一些基本要求: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和耐久。

    三、行文规则

    (一)遵守行文规则的客观必要性

    遵守行文规则的客观必要性在于:(1)加强对文件传递过程的控制,使文件的行文方向正确,传递速度合理,保证文件能够准确、可靠、快捷、有效地到达目的地。(2)使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从而维持正常的行文秩序,防止行文紊乱。(3)精简公文、简化手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二)行文规则的基本内容

    1、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准确行文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根据机关各自的系统归属和职权范围决定的,主要有四种类型,即:(1)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之间属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同一专业系统中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3)同一系统中的同级机关之间属平行的关系。(4)既非同一组织系统又非同一专业系统的任何机关之间均属不相隶属的关系。可见,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公文传递的方向。

    2、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行文方式是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路线的结构形式。机关对外发文,应依据可能的条件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为了维持组织或专业系统中的合理分工和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工作的脱节、被动或抵触,在一般情况下应避免越级行文。

    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越级行文的方式: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因特殊情况越级行文时,一般应抄送越过的机关。同级或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时应采取直接行文的方式,即不受系统归属与级别层次的制约而直接向对方机关制发公文。

    3、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除普发性公文外,通常一件公文只选择一个主送机关,以防止由于多头主送而贻误处理。

    选择抄送机关时,应注意不要扩大抄送范围,但向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公文内容涉及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征得其配合时应向其抄送。

    如属下列情况则不得抄送:一是在请示上报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二是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三是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机关一律不得抄送。

    4、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机关应在各自的系统内制发文件。行政机关不能径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径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党政机关应尽量减少联合行文。

    5、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司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6、行文前必须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为了维护政令一致,凡下行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必须就有关问题与这些机关协商一致,否则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见向下行文。

    7、严格控制公文数量,简化行文手续

    机关行文应注意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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