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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刑法学》重要名词:数罪并罚

2013-08-13 00:08:38 字号: | | 【 打印 】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人犯有数罪的合并处罚。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一人犯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没有犯数个罪,也就不存在并罚问题。

    (2)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以及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

    (3)数罪需要合并处罚。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按刑法规定的原则合并执行。

    我国刑法对数罪实行并罚的原则是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和“合并”原则为辅。具体规定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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