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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考常识指导:常识判断之法律篇

2013-08-17 08:08:12 字号: | | 【 打印 】

    考情分析:法律部分一直以来都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07、08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甚至全考法律。地方各考试中,法律部分题目也比较多。虽然近几年对法律部分的考查相对来说有所下降,但是仍然是行测常识部分的考查重点之一。

    重点章节:新法、行政法

    重点知识举例:

    《选举法》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临考策略:法律知识考试难度较大,遇到模棱两可的题目时,考生可以考虑采取“原则判定法”,即运用生活中的基本的行为准则,根据事物产生、运行、发展的基本原理来进行解题。

    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江西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xgw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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