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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常识指导之民法学(二)

2013-09-08 08:00:41 字号: | | 【 打印 】


    19、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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