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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五十一)

2013-09-24 03:03:21 字号: | | 【 打印 】

    786、人民法远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87、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788、民事诉讼中,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789、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790、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79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79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79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79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795、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796、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797、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798、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99、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800、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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