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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四十七)

2013-09-28 02:30:31 字号: | | 【 打印 】


    731、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732、对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对人大代表拘留、逮捕的情况应进行列表比较。

    733、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734、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35、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73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737、移送重要举报线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738、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739、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740、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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