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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三十八)

2013-09-30 14:34:45 字号: | | 【 打印 】

    606、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607、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608、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609、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610、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61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社查批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61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6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14、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615、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16、控告人对不立案原因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617、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18、询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619、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620、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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