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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三十一)

2013-11-21 03:06:06 字号: | | 【 打印 】

    50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50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503、商标法第十条所列八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熟记)

     50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05、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法义,我理解为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506、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07、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08、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09、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510、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不属于变更范围)

    511、商标的国外优先权为6个月,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

    51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513、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1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非法抢注无效)

    515、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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