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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警考试《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29)

2013-07-05 16:44:58 字号: | | 【 打印 】

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公安执法监督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既有来自公安机关外部的监督,又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也各异。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进行监督;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合法的程序,是使监督活动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和实现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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