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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警考试《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27)

2013-07-06 00:42:32 字号: | | 【 打印 】

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分概念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内部行政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是指警察机关依法对违法、违纪的警察人员所给予的警察内部行政惩戒行为。是警察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违法或违纪警察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行政法律责任从责任主体上说,行政责任与行政违法是对应的;从责任内容上说,行政责任与违法、违纪又是相互衔接的。据此,行政处分是人民警察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违反纪律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特征 :人民警察行政处分责任是是一种内部行政惩戒行为;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是警察人员行政违法违纪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对人民警察行政处分的种类

    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的种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对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一)警告指对犯有一定错误或有过失的警察人员进行警示、告诫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二)记过指将警察人员已经实施的过错行为进行登记。并直接影响警察人员当年评优选先等资格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三)记大过指将已经实施的过错行为登记起来,并记入个人档案,直接影响当年评优选先等资格,影响晋升工资、职务等一种行政处分行为。

    (四)降级指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犯错误的个人,进行降低职务或级别的一种行政处分。

    (五)撤职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警察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事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审批后,对其担任的职务进行撤销,不再担任该职务的一种处分。

    (六)开除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警察人员,经过法定程序和出现法定事由,经警察机关、行政机关所作出开除公职的一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在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由于警衔只在人民警察中实行,不涉及其他的国家公务员。因此,不宜把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列入国家公务员统一适用的行政处分种类之中。警衔降级的处分仅是针对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工作而言,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行政处分相提并论。

    除行政处分外,在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还有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

    四、人民警察的辞退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辞退是指警察机关对已不具备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不适合在警察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解除其与警察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二)人民警察辞退的特点

    辞退警察人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辞退警察人员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法定程序辞退,无需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辞退警察人员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被辞退的警察人员可享受待业保障的法定待遇。

    (三) 辞退人民警察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基本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不符合录用警察条件的;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不适宜再担任人民警察的人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被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作风散漫;纪律松驰;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的;私自将警械、警服、标志转让、赠送非人民警察的;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在的;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3、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14种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的;违法实施处罚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个人、组织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提供保护的;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有其他违法犯罪的。人民警察被辞退的法律后果是人民警察职务关系的消失和警察身份的丧失。

    (四0不能辞退人民警察的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警察人员不得予以辞退: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在孕期、产假或哺乳期内的女民警。

    四、人民警察对行政处分的申请复核与申诉

    警察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依法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一)申请复核

    警察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行政处分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二)提出申诉

    警察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行政处分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警察人员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政处分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三)复核与申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1条规定,复核和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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