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时评:制定国标要顾及消费者话语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在速冻食品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之后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我国速冻食品国家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不出人们的意料,几乎所有的记者都将矛头对准了国家标准中关于细菌检测的问题。按照过去的标准,速冻食品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可是按照新的标准,则可以限量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专家给出的理由是,由于中国的速冻食品检测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如果不允许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中国的速冻食品行业企业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在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重要性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速冻食品行业企业的利益。专家解释的基本逻辑是,如果速冻食品的检测标准过高,那么,中国消费者有可能吃不到速冻食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首席专家的解释更令人玩味,她认为国内过去对金黄色葡萄球菌设定不能检出的时候,有两个前提条件限制,首先是过去检测技术不行,国内没有定量检测方法,即使想规定具体数值但实际操作做不到;过去制定原国家标准时,国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以及对国际上微生物控制的动态未能跟紧(2011年11月27日《北京晨报》)。
联想到此前我国奶制品国家标准制定中出现的怪现象,人们有理由相信,一些食品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正在左右着国家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而普通消费者却无权发表自己的意见。部分食品卫生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认为,国家标准涉及到非常专业的技术问题,消费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因此,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制定机关,没有必要通过举行听证会或者座谈会的方式征求消费者的意见。
这种专业主义的傲慢,充分反映出我国社会利益集团分化之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在技术标准制定方面,普通消费者并非没有发言权。按照上个世纪颁布实施的标准化法,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可是,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与提高经济效益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标准制定机关究竟应该怎么办,标准化法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标准化法在行政主导的立法原则下,把标准的制定权赋予了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为了取悦于生产企业,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自然会充分吸收生产企业的意见,而这样一来,本来应该代表普通消费者的政府机关,难免会坐到生产企业一边,某些生产企业甚至公开挂牌,成为国家标准化制定的主导企业。
多元化社会出现利益集团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法律没有为各个利益集团特别是弱势群体发表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利用自己手中的钞票对生产企业作出选择。可是,在需求不断扩张的情况下,消费者既无法从海外市场获得相应的产品,也无法在国内市场寻求相应的替代者,他们除了接受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之外,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他们本来应该享有的权利,被政府标准制定机关所代替。
早在多年以前,笔者就对我国的标准化法提出批评意见。认为这部法律是典型的行政主导法,表面上看面面俱到,但本质上却没有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强调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辩论权,另一方面必须由标准制定专家给予充分的解释,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现在,卫生部出台的速冻食品标准,仅仅是一个国家标准而已,没有任何详细的说明,也没有相关的背景材料,这样的国家标准怎么能够取信于民呢?
国家标准不仅体现一个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体现一个国家的道德水平和基本价值判断。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中国的速冻食品乃至其他食品的标准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在降低,这在任何人看来都有些不可思议。中国的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屈从企业的压力,而置国家、人民的利益于不顾,特别是不能无视消费者的呼声。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在主持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忽视了多数群体的意见,那么,对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表达机制,没有建立充分体现各方面利益的法律体系,那么,每一次国家标准的制定,都可能会引起轩然大波。我国食品行业国家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立法机关应该尽快修改标准化法,充分贯彻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国家标准时充分满足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辩论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国家标准化主管机关应当制定详细的理由说明书,将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具体的说明,防止少数利益集团背后掣肘,使国家标准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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