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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先要弄清什么是“就业歧视”

2013-08-08 16:08:08 字号: | | 【 打印 】

    据《京华时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20日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

    早在2006年,在全国十大城市进行的一次有关就业歧视的问卷调查,结论就显示,公众普遍认为存在就业歧视,而且这种歧视还十分明目张胆。当时,就有很多被访者对公务员招录中设置的条条框框表示不满。2011年的调查报告又将公务员招录推到了风口浪尖。

    要探讨就业歧视问题,先要弄清什么是就业歧视。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第111号公约)限定就业歧视的范围包括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其后制定的两个人权公约将国籍、语言、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包括进来。一些制定了平等就业法律的国家将就业歧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般包括年龄、性别、残障、婚姻状态。

    我国的法律对就业歧视没有明确定义,《劳动法》只提到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很少的几项。公众之所以感觉就业歧视明目张胆,和法律空白有很大关系。同时,由于平等就业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社会上还存在着“有人才竞争就有岗位条件”的说法。

    我认为,用人单位但凡招人,根据岗位要求设置一定的招聘条件是必要的。比如,法院招法官,要求应聘者法律专业毕业总不能说是过分的条件;需要到野外等艰苦环境工作的,要求应聘者体格健壮也是有必要的。当然,条件面前,有符合的,自然有不符合的。不能说只要自己不符合人家的招聘条件,就是人家搞歧视。就业歧视不是一个筐,设置属于正常人才竞争的招聘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利。

    回过头来看公务员招录,必须承认有的招录条件是合理的,有的确实不适宜。国家机关本应成为平等就业的身体力行者,设置的一些招考条件却与企业近似,显然有悖公众期望。

    我国当前的就业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劳动力存在供过于求的情况,让用人单位和招聘者对就业歧视的认识严重两极分化。用人单位理直气壮设置招聘条件,对何为歧视处于无意识状态,而招聘者听到一点风吹草动就心态失衡。我们反对就业歧视,希望公务员招录起到表率作用,率先剔除那些不合理条件。同时,也反对将就业歧视泛化,让用人单位无所适从,这并不利于真正的平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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