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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龙井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

2013-09-18 12:33:04 字号: | | 【 打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需要,保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聘用关系和权力、责任、利益等事项的契约式用人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规定产生、任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优先聘用本单位职工,受聘人员不受原身份的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对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人员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和职责、目标任务、聘用资格条件、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三)聘用单位组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考察考核;?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

(五)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六)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第十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1式3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章  人员聘用的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措施;?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目标的时间为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以聘用合同签订日为聘用合同的起始日期。

(一)短期合同适用于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为3年(含3年)以下;?

(二)中期合同适用于岗位或职业需要,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岗位,一般为3年以上,5年以下;?

(三)长期合同适用于在国有单位工作已年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长期合同。

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在本单位编制内,可以不占岗位设置名额,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订立聘用至退休年限的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按《龙井市事业单位改革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目标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应根据工作目标确定合同期限。

(五)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被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它财物。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不得超过1年。聘期在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聘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聘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计算在聘用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按国家法规和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四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诈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确认无效的聘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无法定效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固定职工,经有效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六条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提出辞职,如本人不提出辞职,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辞退金。

第四章  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十八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要在听取群众评议、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  考核委员会由单位主管人事工作领导、纪检监察、工会、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解聘辞聘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被劳动教养的;

(六)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按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适应期内的;?

(七)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政机关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兑现工资待遇,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违约后向聘用单位赔偿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的比例标准进行赔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受聘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合计发给。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被解聘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鉴证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由合同双方或单方当事人向鉴证机构申请,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

(二)聘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

(三)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五)聘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晰无歧义。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鉴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1式3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同时出具委托证明书);?

(三)受聘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十五条  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审查后予以鉴证的,鉴证人须在合同文本上签章,注明日期,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鉴证机构不予鉴证的,应说明理由。

鉴证机构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条款内容需修订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予以补充完备或修订合同条款,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实施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聘用单位成立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聘用管理,健全完善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职务升降、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应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60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按照《龙井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办法》,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的领导,凡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领导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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