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和龙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卫生系统人员队伍结构,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的梯队建设,缓解我市农村医疗卫生队伍人才严重短缺的现状,经市政府同意,按短缺人才政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5名。
一、招聘职位
计划招聘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临床医学专业19名(其中朝鲜族9名)、护理专业20名(其中朝鲜族10名)、药学专业3名(民族不限)、医学检验专业3名(民族不限)。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人员可报考
1.遵守宪法和法律,无犯罪记录;
2.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品行;
3.报考岗位和所学专业相一致;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临床医学、药学、医学检验专业已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证的男性可放宽到1971年1月1日,女性可放宽到1976年1月1日;
6.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护理专业毕业生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不符合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有关回避制度规定要求的;
4.其它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报名时间:2011年8月25日-2011年8月31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地点:和龙市卫生局人事教育科(和龙市政法委综合大楼四楼东侧)。
报名办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现场缴费的方法。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身份证、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同一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4.报名费每人25元、考务费每人60元。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在《延边州州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指导下进行,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考试资格。
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由组织、人社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笔试工作的监督,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的人员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人员,直接进入面试(需出具从业证明)。
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内容:专业基础知识。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的人员取消进入面试资格。
根据招考的职位及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朝鲜族岗位进入面试人员少于拟录取人员数时,所空岗位从应聘非朝鲜族同专业考生进入及格线的落榜人员中,按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临床医学专业笔试成绩为进入面试资格成绩,不计入总成绩。笔试结束后,在和龙政务信息网适时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组织、人社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面试工作的监督。面试科目为专业技能操作。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临床医学专业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其他专业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如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再相同则一并体检和考核。
笔试、面试工作结束后,根据考生的总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体检
体检由组织、人社和卫生部门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出现不合格情况,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招聘单位应在体检结束后对考生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聘用
考核结束后,在和龙政务信息网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与新聘人员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被聘人员除符合《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规定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情形外,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在试用期内发现隐瞒病史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
八、新聘人员安置
市卫生局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需求情况具体安排。被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分配,如果不服从分配则取消聘用资格。
九、待遇
被聘用的人员占事业编制,纳入财政开支,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事业单位现行政策执行。
十、建立人才库
建立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考试人才库,即从参加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各职位成绩60分以上落榜人员中的前三名选定,考试成绩有效期一年。
卫生系统各事业单位根据用人需求,可在公开招聘考试人才库中,通过考试选择符合岗位需求且相同专业的人员。
选择公开招聘考试人才库中人员,须经过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中共和龙市委组织部
和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 龙 市 卫 生 局
201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