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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龙井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2013-09-18 12:20:24 字号: | | 【 打印 】

龙井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科学合理原则。岗位设置要在对本单位职责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因事设岗。

精简高效原则。职责相近的岗位要尽量合并设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要清晰明确,各岗位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交叉重叠;岗位任务量要饱满、均衡,避免畸轻畸重。

动态管理原则。岗位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根据职责任务的变化,可以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根据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可划分为管理岗位(含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每类岗位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类人员结构比例。

第六条 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体现岗位的工作特点和等级。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机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第七条 岗位设置确定后,要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包括岗位的名称、代码、类别、等级、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等项目。

第八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领导岗位的人员可根据所担任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确定职员级别;非领导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年限、职务等级、任职时间等参照事业单位原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确定职员级别,享受该级别职员的相应待遇,不享受同级别领导岗位人员因履行领导职责需要而享受的待遇,与同级别领导岗位人员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第九条 职员的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l-10级。  

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和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第十条 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设置5-10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5级职员岗位,副职为6级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7级职员岗位,副职为8级职员岗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5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三分之一设置,其中5级职员岗位不超过5级职员岗位(以下各级职员岗位数额均不含领导岗位数)总数的30%;7级、8级职员岗位分别占单位7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总数的5%、10%、,其余为9级、10级职员岗位;

第十一条 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设置6级-10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6级职员岗位,副职为7级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8级职员岗位,副职为9级职员岗位。设置市所属的副处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6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三分之一设置,7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按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第十二条 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设置7-10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7级职员岗位,副职为8级职员岗位。市所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7级、8级和9级职员岗位分别占单位7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总数的10%、10%、50%,其余为10级岗位;正科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7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50%设置,其中7级、8级职员岗位各占50%,9级、10级职员岗位按市所属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第十三条 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设置8级-10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8级职员岗位,副职为9级职员岗位。市所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8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50%设置,9级、10级职员岗位按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1]5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分为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两类,其中技术岗位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可设置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岗位等级;普通岗位原则上不设等级。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按岗聘用,原则上一岗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一人多岗,但不允许一岗多人。

第十七条 岗位设置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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