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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补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

2013-09-19 00:19:56 字号: | | 【 打印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办法,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增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宏观调控,结合我市实际,对事业单位补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直事业单位补员,要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竞争聘用制度,为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搭建竞争平台,不断拓展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渠道,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努力推动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市直事业单位补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编制空额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范围对象

市直政府部门各类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含机关公勤),在编制定额、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范围内录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时,应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干部除外)。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采取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家属,以及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以考核为主。

四、招聘办法

(一)拟定招聘岗位。市人事部门每年下发招聘岗位需求计划。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初要申报计划,经编制部门审核空缺编制,人事部门审核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核准后确定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数额。市人事部门编制招聘工作计划。

(二)招聘时间。原则上每年举办2次招聘,集中在4月份、9月份,特别急需的可随时举办招聘工作。

(三)拟定招聘考官。由市人事部门建立事业单位招聘考官队伍。考官通过层层选拔,经过考官培训,获得市人事部门颁发考官证书的德才兼备、知识全面、经验丰富,本行业有较高威信的人员,以抽签的形式确定。

(四)招聘组织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人事部门牵头,以主管部门为单位,由人事、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成招聘领导机构,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五、招聘程序

(一)拟定招聘方案。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主管部门拟定招聘方案,提请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特殊的由市人事部门提请市政府领导批准,由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主管部门配合。

(二)发布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根据市人事部门批复的方案要求,制定《招聘公告》,并于报名一周前,通过新闻媒体、市人才市场公开发布,公开招聘岗位、数量和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和考试方式。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及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和市人事部门从组成的领导组织中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在市人才市场报名。报名时需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证件,填写《松原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报名者必须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年龄等资格条件。

(四)考试。招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竞聘岗位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岗位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实行分类考试。考试由主管部门和市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请专家封闭式命题和阅卷,考试委托人事考试机构组织。招聘考试的全过程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同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不足5人,不予组织考试,按《招聘方案》确定笔试合格条件要求入围人数不足3人,不予组织面试。

(五)考核。对笔试、面试合格人员进行7天公示,无疑意者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市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体等五个方面是否符合招聘资格条件。

(六)聘用。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事部门备案,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聘用通知书》,然后按有关规定签定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管理

(一)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建立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原则上应委托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二)实行回避制度。按照公务回避制度的要求,实行招聘单位的领导和应聘者岗位回避制度,严肃人事纪律。

(三)实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擅自进入的,编制部门不予核定编制,市人事部门不予鉴证聘用合同,不予核定工资,不予晋升职务、职称,不予考核、评选先进等;对于有空余编制不拿出公开招聘的,编制部门收回空余编制;本意见下发后,不按招聘规定调入、落编等办理人事编制业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以本意见为准。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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