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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育学考点:学生与教师

2013-07-23 08:34:26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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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为了使考生有效备考,河南硕文特整理河南教师资格考试资料。

  第四章学生与教师

  复习提要

  本章介绍了学生的本质属性、社会地位以及教师的人格特征、职业性质与特点、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论述了学生与教师在教学、人格和社会道德上的相互关系。

  知识点梳理

  1.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学生是能动的主体,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发展的需要。

  (2)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学生的发展性与学生的不成熟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因为不成熟,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学校和教师才大有可为。

  学生学习的特殊性表现在: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3、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在教育领域中,中小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并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作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中小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当然,学生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4.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2)学生的人身权

  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并要求教师、学校、家庭、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和教师的职责是: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二,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校舍维护和防护工作。

  第四,对侵害学生各项人身权的行为应积极予以劝阻、制止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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