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公务员吉林考区网上报名确认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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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须知(吉林考区)
欢迎您使用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网上报名确认系统。为了方便您进行网上确认工作,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网上报名确认的基本程序
1.考生通过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吉林考区网上确认系统。
2.考生阅知报名确认须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3.考生上传本人近期的电子照片: 2寸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大小为5K~50K。
4.考试主管部门对考生上传的照片质量进行审核。
5.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方可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6.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载和打印准考证。
农村特困和城市低保考生,报名确认及其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见本须知第八条。
二、现场报名确认的基本程序
现场报名确认的基本程序与网上报名确认相同,时间与网上报名确认基本同步。原则上现场报名确认只针对报考特殊岗位和其他符合现场报名确认条件的考生。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三、使用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的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于2012年10月15—10月24日期间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吉林考区;
3.已准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图像清晰,非生活照,jpg格式,5K-50K)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是银行卡);
4.报考非涉密部门或涉密职位的人员。
其中特困人员不需要网上支付费用,但必须要在网上上传照片且审核通过后,方可到现场办理减免确认。
四、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注意事项
(1)目前网上支付业务主要采用银行在线支付,有关事项详见
http://www.yeepay.com/html/help/index.shtml或拨打个人客服专线:010-59370500)。
(2)缴费成功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考试费均不退还,如果出现重复缴费,支付系统将在报名确认结束后把多出的费用退回到交费卡号(考生也可以联系缴费热线电话010-59370500,经客服人员查证后,再把多支付费用退回到交费卡号)。
五、确认时间:
网上确认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9:00—11月7日16:00,考生可在其中任何一天进行网上确认,逾期视为放弃确认。
六、网上确认具体步骤:
第一步,考生登录本网站点击“点击此处报名”按钮,选择考试列表中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确认系统-网上传照片、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浏览报名诚信协议中的信息,然后点击“同意”进入登陆界面,考生输入身份证号、报名序号和验证码进入网上确认系统;
第二步,点击“上传照片”按钮,按照要求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照片审核通过后进入“第三步”,如果上传的照片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将无法支付考试费用;
第三步,点击“网上缴费”按钮,进入在线支付系统(选择相应的银行,按照提示操作即可),本次支付考试费用为两科95元/人,三科130元/人;
第四步,网上支付成功,则确认结束。
七、现场确认具体步骤:
1.现场确认的考生主要有三类:
①更改考试地点、更改姓名中错别字或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考生;
②报考涉密部门或涉密职位并已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
③因其它特殊原因,确实不能通过网络进行确认的考生。
2.现场确认步骤:
第一步:考生填写《现场确认单》(现场领取)。
第二步:不能在网上上传电子照片的考生需要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电子照片:2寸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5K-50K,并将以上电子版照片交给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已上传电子照片且照片审核通过的可略过此步并填写《现场确认单》进行现场缴费。
第三步:考生凭现场填写的《现场确认单》到“交款处”交纳报名费,领取发票,报名结束,《现场确认单》留存收款处。
3.报考非涉密部门或职位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11月2日9:00-7日16:00
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吉林人事考试大厦4楼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楼上)会议室
4.报考涉密部门或职位的考生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时间地址
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11月2日9:00—6日16:00
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吉林人事考试大厦4楼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楼上)会议室
现场领取准考证时间地址
时间:2012年11月20日 9:00—15:00
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吉林人事考试大厦4楼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楼上)会议室
八、减免考试费用有关事项:
需要减免考试费用的考生首先要在网上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且照片审核通过后,方可携带下述证件到现场进行证件审核。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特别提示:考生务必在上述证件复印件的空白处写清本人报名序号、姓名、报考部门、联系电话等信息,否则不予办理。
现场审核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11月2日9:00—7日16:00
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吉林人事考试大厦4楼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楼上)会议室
办理程序:①考生携带上述证件交给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人工审查,符合规定后才可进行减免确认;②符合减免规定的考生将在次日进行网上确认,考生可登陆系统查询缴费状态;③确认结束后考生请于2012年11月19日10:00—11月24日16:00期间登录本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考务费减免联系电话:0431-81952345 传真:0431-81156773
九、关于考生报名信息的修改
报名确认中,经考生申请,可自行更改三类报名信息: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未经招考部门同意,不得更改。考生更改报名信息(除考试地点外)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此表现场领取。
1.考生更改考试地点。当考生提出要更改到吉林考区考试时,可直接向吉林考区的考试主管机构电话提出申请(提前准备好报名序号),经确认后即可更改考试地点。
2.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常见的主要有:同音字、形似字等,在确认时应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只有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改。
3.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数字。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当发现信息库中的身份证号与考生出示身份证中的身份证号有个别数字出入时,若该数字不涉及出生年月,各考区主管机构可以自行更改。
4.更改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11月2日9:00—7日16:00
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吉林人事考试大厦4楼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楼上)会议室
十、下载、打印准考证:
确认成功(包括特困生)的考生请于2012年11月19日10:00—11月24日16:00期间登录http://www.jlgwy.net/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报考涉密部门或职位考生准考证打印事项请参见本须知第五条)。
十一、其它事项
1.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他人照片进行确认,否则造成其他考生无法实现网上确认等情况而引起纠纷的,需承担全部责任。考生在报名确认时不能再以任何方式修改规定外的其它报名信息。
2.本系统以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作为登陆的依据,报考人员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报名序号,否则他人误用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本网站及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报名确认(技术)咨询
电话:0431-81952345 传真:0431-81956773
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
2012年11月2日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
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告 知 书
________考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
你在参加 __________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在_______ 环节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____条(第____项)的规定,给予____处理。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