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吉林 > 行测辅导 > 其他 > 正文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汇总(二零五)

2013-12-08 15:05:30 字号: | | 【 打印 】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资料(205)】 (吉林省公务员)

 

 

431 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是什么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432 抚养是收养吗?

不是。孤儿或者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未成年子女。但是,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不形成收养关系,子女仍然是生父母的子女。

 

433 收养关系成立后,怎样才能解除?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以免未成年人处于无人抚养的境况。但是,收养人可以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0周岁以上,那么送养人和收养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其同意。如果收养人不抚养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可以先和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同意,送养人可以到法院去和收养人打官司。如果不存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合理理由,且收养人不同意的,送养人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434 收养关系解除后,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吉林省考,吉林硕文

 

(更多内容请浏览: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吉林人事考试中心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