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汇总(二零四)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资料(204)】 (吉林省公务员)
427 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五、十、十一、十八条
428父母送养孩子以后,还可以生育孩子吗?
送养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当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九条
429 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有子女;
(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如果收养人已经结婚,则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不可以收养。
单身男性收养人和被收养的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否则不能收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九、十条
430 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五、二十一条
(吉林省考,吉林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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