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大连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为适应新时期和谐社区建设需要,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在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社区工作岗位上从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专职工作者(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大连市“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实施方案》选派到城市社区的大学生等)。
第三条 管理方式。
(一)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制定促进全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和职业化发展等各项政策措施。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其所属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社区工作者的选拔、使用、奖惩和考评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市及各区(市、县)分别成立以社区工作者为服务主体的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社区工作者应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市、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承担社区工作者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比表彰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全面规范社区工作者的从业行为。
第四条 基本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坚决执行党组织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共驻共建,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基本原则。社区工作者的选拔任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 指标管理。社区工作者按照每200户居民配备1名的编配比例实行指标管理,每个社区最低不得少于5人。各区(市、县)社区工作人员编配指标总数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各区(市、县)、街道结合社区规模、工作职责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各社区工作人员数量。
第七条 任用方式。社区工作者的任用采取选任和选拔两种方式。
(一)选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
1.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以及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的人员。
2.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
3.本着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原则,鼓励、推举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年轻的优秀人才,特别是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
4.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实行工作职能相对分离、人员相对集中、任职相对交叉、专兼职人员并用的社区管理体制。
(二)选拔社区专职工作者
1.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者。
2.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各区(市、县)组织、民政、人社等部门定期组织公开招考。
3.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参加全市组织的社区工作者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健全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人才培养机制,将社区工作者纳入全市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工作者人才培养规划,根据社区工作发展情况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社区工作者特点,组织实施人才培养计划。
第九条 教育培训。实施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按照全员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社区工作者任职资格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任职资格培训由各级组织、民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培训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业务管理和知识更新需要组织实施;日常教育培训由各区(市、县)政府、街道采取集中学习、经验交流、专题讲座、岗位实践、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职业化建设。全面建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新选任的社区工作者须参加大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大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新选拔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须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大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在岗的社区工作者应在两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培训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社区工作者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培训,保证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及时进行补训。
第十二条 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街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记录管理办法,如实记载社区工作者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评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评奖惩
第十三条 考评制度。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各区(市、县)成立由组织、民政、人社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相关领导组成的考评领导小组,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业务负责人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负责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原则。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五个方面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续任、解任、奖惩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各区(市、县)应设立社区专项奖励资金,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突出贡献和群众评价,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和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激励机制。积极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力度,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选任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将社区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条件。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健全社区工作人员退出机制。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罢免,社区专职工作者予以辞退。
1.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补贴原则。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享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标准按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保障待遇。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参照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享受采暖费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调整机制。建立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基本补贴增长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退休待遇。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大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工作至本届任职期满,由各区(市、县)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误工补贴。兼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者,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服务时间,可支付一定的误工补贴,具体标准及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并承担。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责任制度,市民政部门根据社区工作内容和业务管理需要,划分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各区(市、县)、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推行分片包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工作者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各区(市、县)、街道(乡镇)根据社区规模、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工作者每人联系居民的户数,联系服务情况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灵活工时制度。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逐步推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工作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第二十七条 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社区工作者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城市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系统,完善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由各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社区工作者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社区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的社区工作者,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等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等社区志愿服务人员,不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由各区(市、县)政府承担,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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