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鞍山市教育局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招聘2022年毕业生公告
2021辽宁鞍山市教育局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招聘2022年毕业生公告已发布,计划招聘51人。报名时间:2021年11月2日(星期二)9:00时至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24:00时。报名方式:邮箱报名。辽宁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公告内容整理如下:
鞍山市教育局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公开招聘2022年应届毕业生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 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拟面向“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2022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实行现场签约、自主聘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双一流”建设高校及THE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2022年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11月2日(含)至2003年11月2日(含)期间出生);
“双一流”建设高校及THE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11月2日(含)至2003年11月2日(含)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
(七)报考基础教育教师岗位考生需取得任教学科和学段符合报名岗位相应要求的教师资格证;
(八)考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日前,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经取得的学历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现役军人,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均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招聘计划
共招聘51名,具体计划详见《鞍山市教育局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公开招聘2022年应届毕业生岗位信息表》(详见附件1)。
四、招聘步骤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11月2日(星期二)9:00时至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24:00时。
2、本次招聘采取邮箱报名的方式,报名期间,审核人员通过邮箱对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24小时内通过邮件反馈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通过提交报名材料的邮箱查询审查结果。每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岗位。考生可通过公布的咨询电话咨询。已经预报名,并将报名材料传送邮箱的考生,不需要再重新报名。
鞍山市教育局岗位报名邮箱:asjyjzp@163.com;
咨询电话:0412-2698031;
3、报名资格审查材料:
(1)《报名登记表》(附件2,照片处需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本人签字处必须手签);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电子版;
(3)本人《个人简历》(须提供应聘者自然情况,个人荣誉和社会实践经验等相关材料);
(4)加盖学校、院系公章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推荐表》(表内要准确注明考生专业名称);
(5)加盖院系公章的成绩单一份;
(6)2022年应届研究生提供本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扫描电子版;
(7)报考基础教育教师岗位考生如已取得教师资格证,将教师资格证原件扫描电子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考生不需上传此项。
以上材料需报考人员提供PDF格式电子扫描件,形成的图片要清晰、完整,所有电子件须打包上传,并如实命名,文件名格式为:“报考单位+本人姓名+报考岗位(学科)”。邮件发送成功依据为邮箱自动回复。资格审核以发送邮箱的材料为准。
考生报名时,要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交报名相关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考试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随时取消考试及应聘资格。
在国(境)外留学取得的学历、学位,除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还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取得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2022年9月1日)
(二)笔试
1、参加笔试人员:“双一流”建设高校及THE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2022年应届全日制本科生。
2、笔试内容:报考教师岗位笔试注重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专业基础知识,以及教师职业素质与能力,满分100分,全部为客观题。
3、进入面试人选的确定:参加笔试人员,按照所报岗位1:3比例,依据笔试成绩高低,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则全部进入面试,如出现面试入围考生放弃面试,则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双一流”建设高校及THE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2022年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免笔试全部进入面试。
4、参加笔试人员的笔试成绩仅作为进入面试的筛选条件,不计入总成绩,考生的面试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笔试具体安排详见笔试公告。将在鞍山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anshan.gov.cn/)公布。
(三)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面试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将在鞍山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anshan.gov.cn/)另行公告。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采取模拟上课和答辩的方式。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超过15分钟,其中模拟上课不超过10分钟,现场答辩不超过5分钟。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考官根据公布教材准备三节课,用A4纸打印密封所选课节并注明序号(1、2、3),提供给监督员现场抽签选定其中一节课,作为考生模拟上课课节。考生须按照现场抽签确定的课节备课15分钟后方可进行面试。
(四)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岗位计划1:1比例确定拟签约应聘者名单。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同分者看小数点后三位,仍同分者按照面试考官打出的最高分成绩高者定为拟签约人员。
(五)签约
签约时,应聘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就业协议书》等材料,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就业协议。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2022年9月1日前),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后,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考生体检、考核、公示,填写《鞍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到市人社局办理事业单位正式聘用手续。
(六)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七)考察
由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
(八)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鞍山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anshan.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鞍山市人社局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1.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2.在招聘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试讲、答辩、实际操作等)、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3.在体检、考核、公示中不合格的,取消该岗位聘用计划。
4.若毕业生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或因违纪等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则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甲方(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对在报名考试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应聘者,经查实后,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和聘用资格。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鞍山市委组织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鞍山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2日
文章来源:http://jyj.anshan.gov.cn/html/ASJYJ/202111/0163583858943489.html
关键词:2021年辽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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