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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工作规则

2013-08-15 08:08:55 字号: | | 【 打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查工作,保证考录工作各环节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条 资格审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全市公务员考录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统一组织,会同各招考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国家、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要求,指导和监督各招考部门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六条 有招考工作的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应设立公务员考录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 资格审查工作应由责任心强、熟悉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资格审查工作分为网上报名阶段的资格审查(以下简称“网上初审”)、面试前的现场资格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复审”)、考察阶段的资格审查。


  第九条 网上初审是指在招录公务员网上报名期间,资格审查人员根据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基本条件和拟招录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报考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网上初审的内容:根据申请者的报考职位,主要包括年龄、性别、政治面貌、专业、学历、学位、职称、毕业时间、基层工作经历、掌握何种外语及程度、计算机掌握程度、社会工作经历等,以及对申请者上传照片审查。


  第十条 现场复审是指面试前招考部门对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在指定地点现场对其进行资格审查。防止、杜绝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


  现场复审的内容:主要是对考生本人提交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证、工作经历证明、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经现场复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予以通过;资格条件不符合的或提交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十二条 考察阶段的资格审查是指在考察阶段,通过调阅考生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按照报考职位的条件和要求,对其报考资格进一步核实确认。


  第十三条 考察阶段经审核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由招录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由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选派。


  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须对审查人员的工作范围进行分工,明确其所负责的招考单位及具体职位。审查人员替换的,应做好交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招考部门确定的资格审查人员名单,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公务员考录工作的处室备案。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审查人员的姓名、职务、电话、负责审查招录职位等。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招录部门须设置咨询电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在网上发布。在报名阶段的网上初审期间,咨询电话必须由专人接听,解答考生的咨询。


  第十八条 网上初审,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申请者予以通过,不得拒绝;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者不予通过的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及时反馈申请者补充。


  第十九条 面试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通过沈阳人社局网站公布进入现场复审人员名单和复审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携带的个人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招录单位应按照进入现场复审人员名单,通过考生报名时预留的电话,通知考生上网查阅资格审查公告,并做好电话通知记录,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复审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规定时间内,对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现场复审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三条 现场复审合格的,应在《报名登记表》上注明“复审合格”;审查不合格的,要注明“复审不合格”,并注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招录单位填写《现场复审不合格考生汇总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第二十四条 现场复审不合格所出现的空缺,应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复审。


  第二十五条 现场复审完毕,审查人员、负责人和考生要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加盖招录机关公章。


  《报名登记表》由招录单位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现场复审后确定的进入面试考生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在沈阳人社局网站公布(公示)。进入面试考生名单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报考职位、笔试成绩及排名等。


  第二十七条 进入面试考生名单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对进入面试考生的资格有举报的,招考单位应组成专人进行调查,查实的,将书面处理意见按招录工作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批准同意,取消该考生面试资格并告知考生。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审查人员应按审查工作纪律和要求履行职责。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查人员违反审查工作纪律和要求,对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审查人员与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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