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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面试热点:县委书记“偷拍门”,不应回避的反省

2013-09-02 10:48:55 字号: | | 【 打印 】

辽宁公务员面试热点:县委记“偷拍门”,不应回避的反省

  湖南麻阳县委书记胡佳武被下属偷拍,案发至今已过半年,一直不能尘埃落定、水落石出,反而让人觉得神秘兮兮、云遮雾绕。警方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允许当事人律师调阅窃听、窃拍的相关资料,律师坚称偷拍未形成危害结果,依法不能追究刑责。

  一个县委书记的行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偷拍者是否犯罪、是否应该受到相应惩处,其实是不难判定的,并不需要多少福尔摩斯的智慧。问题恐怕在于法律之外的因素,相关方面宁可让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也不愿给社会公众一个清楚明白的交代。

  案发当天,即去年10月7日,偷拍者以偷拍到的录像要挟胡佳武时,胡当即向警方报案,没有丝毫犹豫。也就是说,被偷拍的县委书记似有行得正、坐得稳的底气。另一方面,检方公诉书中却不提及关涉该案核心内容的录像证据,所强调的只是偷拍是一种犯罪,而被偷拍领导的所作所为与本案无关。两种状态交织在一起,就形成让公众疑惑的逻辑悖论:清白的县委书记被无赖下属要挟着。那么,凭什么要挟呢?

  检方公诉偷拍者的理由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这个理由还得经过控辩的考验,同时还必须注意,即使是铁定的刑案,却可能因为涉官而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司法行为就不能对此视而不见,而应给民意以相应的交代。在这类案件中,官员可能是法律文书意义上的“受害者”,但到底受到什么伤害,官员的涉案行为与公众利益有何关系,社会舆论会倾注更多的思考。如对雷政富这样被偷拍敲诈的受害者,人们不能不想:如此品行却居如此高位,其人“受害”一次,又将对应着公共利益的何等损失?

  现在,网上的意见基本一致,对偷拍者要依法治罪,对偷拍的声像内容也要查证公开。拍到的“国家秘密”当然应该继续保密,但如果仅仅只是县委书记个人受贿或不雅行为的些许私密,就没必要低估群众的觉悟,紧紧捂住真相的盖子。不论有多么深层次的考虑,让社会对真相猜来猜去,就是不明智。

  除此之外,当地还可跳出具体案件的审结,透过“偷拍门”反省党风政风存在的问题。三个作案人,三个80后干部,为什么偏偏选择通过偷拍来要挟主要领导,达到个人升迁的目的?起码有三个层面可以自查反思:干部晋升渠道是否公正畅通,是不是踏实肯干有才华的敌不过走关系的?干部任用的程序正义是否踏实落地,是不是既定的规章制度成了走过场的道具?被偷拍书记的前任因受贿而领刑,是否坐实了人们买官卖官的官场经验,让几个官迷心窍的年轻人不惜用另类手段追逐自己的欲望?

  如能这样反省,或许比审结一个刑案、打击一次“偷拍”更有意义、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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