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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务员考试热点:敬畏,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

2013-07-27 08:22:23 字号: | | 【 打印 】

 

  “以对法律敬畏、对人民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这是李克强总理在两会记者会上的开场白。

  在谈到建设法治政府时,李克强又强调“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这些掷地有声的话语,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

  法治,是打造现代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任何一项改革举措的保障。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只有对它始终保持敬畏之心,才谈得上建设法治政府。

  敬畏法律,要求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法无授权不可为”, 对政府而言,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这是法治政府的行为边界。现实中,政府行政权力得不到法律的应有规制,执法行为失范、执法牟利、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不作为等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与建设法治政府格格不入,必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考核。只有这样,才能将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

  敬畏法律,要求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是政府依法行政中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它强调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府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行政权力良性运行的机制。惟有如此,才谈得上依法行政。敬畏法律,是敬畏其威严。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缺少有力的约束和强制,违法成本过低,甚至用权可以抵罪,敬畏法律就成了一句空话。只有从严惩罚违法滥权行为,才能杜绝以言代法、以权扰法。

  敬畏法律,要求政府官员必须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

  政府官员带头敬畏法律,这是起码的执政素养。可现实中,有的地方政府少有法治观念,从用“红头文件”否决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定,到“什么法不法,老子就是法”的强硬态度,这些政府官员的表现,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是这些官员不懂法吗?不!是他们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在他们眼里,法律只不过是治理百姓的工具,依长官意志执政天经地义。“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现代社会,政府官员法律素质的高低,依法行政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其主管的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能否依法办事。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俗话说,“头上三尺有神明。”只有让现代政府敬畏法律,明白法律神圣不可亵渎,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手中的权力,才谈得上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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