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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严格证据才能防范下一起错案

2013-08-07 00:13:57 字号: | | 【 打印 】

  什么时候,刑事司法真正做到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可以疑罪从无,我们的错案发生几率就可能大大降低。

  错案再一次进入我们的视野。针对10年前发生的一起“强奸致死案”,浙江省高院近日再审宣判,两名当年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的被告人,在服刑近10年后终获自由。

  沉冤10年的重案,在司法纠错程序下得以昭雪,这与以往“亡者归来”的冤案揭发相比,体现了司法正义的自我矫治功能。应当说,浙江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依照证据标准作出无罪判决,某种程度上避免了诸多错案揭底后的被动与危机,不仅在实体上归还被告人一份“迟来的正义”,也在程序上挽回了一点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不过,既然是错案,其发生的逻辑就值得剖析,动辄服刑10年方得以洗冤的纠错过程,也同样值得我们反思。

  现代法治国家,证据是构成刑事司法的正义基石。采取什么样的证据标准,依据何种证据判断规则,判决罪与非罪的证据界限何在,这些不仅关系到个案的正义能否实现,更隐含着刑事司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上的价值取向。立法上,我国设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标准,但在具体定罪过程中,什么情况才符合“确实充分”的要求,往往受到当时当地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于是在实践中,对证据不那么“确实充分”的案件,就可能基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而降低证据标准,并通过量刑打折的方式予以折中处理。

  错案的发生或许各有各的情由,但共性原因都是证据标准的降低,导致司法正义的失守。本案中,我们并不清楚当时原判的证据采信如何,但从二审判决降低量刑标准的信息中,不难体会到司法机关在证据上的“不自信”。对此,再审判决明确指出,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见,在证据充足与不充足、确实与不确实之间,法官选择了有罪但轻刑的折中处理方案,这恰是酿造诸多错案的根由。

  与定罪降低证据标准相反,刑事司法对纠错的证据标准往往要求严格。面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申诉,如果不是掌握了确凿的无罪证据,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轻易启动再审程序。本案中一被告亲属10年来不停申诉,之所以至今才得以再审改判,就是因为新的DNA证据与被告不符,而与另一案件中已被执行死刑的犯人相符。这种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司法逻辑,显然与现代刑事司法要求背道而驰。什么时候,刑事司法真正做到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可以疑罪从无,我们的错案发生几率就可能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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