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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大病医保缴个税弱化社保水平

2013-09-21 15:00:07 字号: | | 【 打印 】

  大病医保,特别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获得应有的公共医疗资源,对这一本来有助税收向公共倾斜的政策加税,只能起到相反作用,只会弱化社保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在官方网站解答政策时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多数网友对于大病医保须缴个税表示不能理解。

  大病医保该不该缴个税?要先看是否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权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具有正当性。但就现实而言,将所有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都用明确法律文体确定下来,还做不到。

  但是,这个依据足够支持大病医保缴个税吗?征税的目的在于持续提供可靠的公共服务。这是体现税收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大病医保,特别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获得应有的公共医疗资源,对这一本来有助税收向公共倾斜的政策加税,只能起到相反作用,只会弱化社保水平。

  而且,从大病医保的本质来看,属于国家财政对于需求群体的补贴,并不属于个人收入。个人也无法自由支配这一有前置条件才可获得的补助。将其视为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并计入征税范围,更像是强制购买保险。

  个税法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表明这些项目属于基本社会保障。大病医保事关生死,何以不能视为基本社会保障?尽管近年来基本医保已覆盖城乡,但是,有了大病不敢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将大病医保列入基本医保,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近年来决策层已多次表示,要拓展延伸基本医保功能,下决心将基本医保纳入全民医保。一些地方也已经实施了类似政策。在政策导向十分明确的情况下,至少应该将大病医保免缴个税列为储备政策并积极筹备,以响应医改方向,而不是继续强调缴税的必要性。

  还要看到,即使大病医保缴个税的主要依据“个税法”,也有检视和调整的需要。改革既需要合理的顶层设计,也需要一个个细小环节的适应配合。作为调节财富的一个细节,大病医保免缴个税,何以不能未雨绸缪?

  日常生活中,人们总能听到税收“应征必征”。但是,总是看到“必征”的严肃性,而少见到对“应征”的认真研究。面对大病医保须缴个税引发的争议,有必要想一想:在“必征”的同时,哪些是“应征”的,哪些是该免的。这将决定着税收的公众配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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