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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治理雾霾人人均是责任主体

2013-09-30 02:33:43 字号: | | 【 打印 】

  法治是最有力的利益调节者和行为纠偏者。伦敦除掉“雾都”之名,《清洁空气法案》起了重要作用。北京作为首善之区,理当带头。

  雾霾再次袭城。1月份以来,第四次侵扰京城的雾霾顽固“盘踞”,28日、29日北京空气质量持续六级严重污染。29日,北京市政府决定立即启动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暂定即日起至31日24时,公务用车停驶30%;规模较大的排污企业停产;停止各类施工工地土石方、拆迁作业和露天施工作业,停止所有渣土运输车上路行驶;降低燃煤污染排放。

  客观层面看,治理雾霾,如与天斗。北京所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了一旦气象处于大气静稳状态,空气中污染物就不易消散。而冬日供暖,又进一步加剧了空气中污染物的积累。但在主观层面,治理雾霾,也是与人斗。雾霾浓重,完全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人未必胜天,但是,人定可以纠偏。减少北京总体污染物排放量,空间巨大。

  北京实施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是治理雾霾的应有之举。所有社会活动,其目的最终都要归于增加人的福祉。当公共健康遭遇严峻挑战时,社会治理的最大价值就是激浊扬清,捍卫基本生存环境。

  雾霾非一时之效即可驱除。更彻底地治理雾霾,需要长期的、战略性投入。其中,最重要的投入是责任。无论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意识到“同呼吸,共责任”的事实,人人都应勇于成为责任主体。

  政府之责在统筹。优化城市布局,科学划分区域职能,摈弃以恶化环境的巨大代价谋取短期利益。实际上,治理雾霾,涉及到城市规划、环境养育、工业、建设、机动车等诸多方面,这也就意味着治理雾霾需要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平衡,空气清洁的战略化,不仅需要政府决心和力度,更需要强化法治。法治是最有力的利益调节者和行为纠偏者。伦敦除掉“雾都”之名,《清洁空气法案》起了重要作用。北京作为首善之区,理当带头。

  企业之责在履行公共义务。国产油品质如何?脱硫率如何保障?油品有没有改善空间?户外作业是否遵循环保规定?真相不能藏之柜中,而需要公之于众。治污减排、空气清洁是最典型的涉及所有人的公共事务,因此,一方面需要对排污企业施以重典,另一方面需要跳出一般商业运作规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式的强制性信息公开标准。只有信息公开,才能解释公众之惑,企业才会更具有公共义务意识,从而成为治污的一致行动人。

  个人之责在强化环保意识。我们每个人都既是环境的消费者,也是环境恶化的成本支付者。在这方面,无人可置身事外。改善空气环境的最终出路,就在于公民治理。公民治理,既包括良好环保习惯的养成,也意味着对于环保的积极参与。个人环保意识越强,企业的外部监督就越大,政府治污能力也就越强。环境保护,离不开超出利益盘算的社会合力。

  公共事,公众做。面对雾霾的一次次侵袭,现在,已是所有人展开行动,激浊扬清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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