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该不该允许自学考驾照
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小苏查阅资料,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2013年1月21日,她向南京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1月28日《现代快报》)
我认为,从道理上说,自学驾驶是不合理的。首先,会开车与教人学开车并不是一个概念,教练者必须受到进一步的培训并取得资质。其次,教练车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和标准,应是一种专用车辆。然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除了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有些问题还是比较含糊,比如考驾照是否必须经过专业驾校培训?再者,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特定要求,而对于苏女士学习驾驶这种情形——不在道路上,而是在一个封闭场所里,也属于法律的模糊或空白地带;“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使用教练车”,在道路以外学习驾驶,是不是不受此规定限制?并且,“应当使用”和“必须使用”也不是一个概念。
有专家认为学习驾驶的私人教学不合法,笔者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不论是道交法实施条例,还是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对驾驶培训的管理法规,既没有明确禁止私人教授驾驶,一些概念上也比较含糊。对驾驶培训行业进行的资格管理,原则上说,应只适用于驾驶培训机构,与私人教授行为,制度上不存在冲突。车管所拒绝个人申请考驾照而引发的诉讼,胜诉败诉案例都有,足以证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并不明确。
然而,私人行为的驾驶教练,不论对公共安全,还是对教练者、学驾者,风险都是极大的。私人教练与学驾如果被允许,一旦蔓延开来,必然会给成为社会安全隐患。道路以外也好,所谓的“封闭场所”也罢,都不可能是真空地带,加上教练人员与“教练车”的参差不齐,不确定性就更大了。
综上,我认为有必要对涉及驾驶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作出完善,消除相关规定上的模糊性问题——私人教授、学习驾驶行为究竟可以不可以?如果可以,则私人教练与“教练车”等问题应该予以严格规范,比如教练人员是否应当取得资质?教练车辆是否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否则教练人员如何控制车辆?但我还是倾向于禁止私人教授驾驶,也反对放开驾培市场的建议;驾驶培训虽说技术含量并不很高,但公众安全事大,所以,对驾驶培训行业的政府管理是有必要的,一旦放开、松散开来,安全教育、管理以及保险等问题上就可能出现混乱,于公共利益不利。
2013年辽宁省公务员笔试培训课表:普通班型 VIP班型 1对1班型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辽宁人事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