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考试热点:死缓案复查不能局限于个案
在各种现实压力下,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不被错判的程序机制,往往让位于一时的治理需求,这正是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错案发生的根源。
浙江萧山籍男子陈建阳等4人于1997年被判死缓,2012年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发现原案可能存在问题,浙江省高院近日决定重新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一起16年前的死缓案被复查,难免会勾起民众关于错案的联想。从程序理性上看,这起命案究竟是不是错案,还有待司法机关彻查。不过对于“可能存在问题”所指为何,司法部门并未透露,这便增加了民众想象的空间。有学者在实名微博上爆料,称“现场血指纹对上另一人”,且“此人已抓获并交代”。如若属实,也就意味着当年判案在关键证据上存在疑点。证据存疑,定案势必不牢靠。
由于缺乏更详细的案情信息,我们尚不知当年的审判在证据认定上是否存有嫌隙。但从当初该案的微妙改判中,还是能发觉一些端倪。据称杭州中院原本判决部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后浙江高院改判死缓。省高院缘何要改判死缓?是因为原判量刑过重,还是死刑证据存疑?对此我们不好判断,不过根据以往佘祥林、赵作海等错案的教训,在面对死刑判决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把立即执行改判为缓期执行。
证据是审判的基石,现代刑事司法对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证据不足时采取无
罪推定原则实现的。上世纪80年代美国曾发生一起“绿河疑案”,49位女性相继受害,警方虽然有明确的怀疑目标,但受当时侦破手段的限制,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基于证据不足而放弃追捕。直到2000年,联邦调查局才利用DNA技术,将当初怀疑的凶手绳之以法。国情不同,这样的个案或许并不适合拿来简单对比,但其凸显出的执法程序理性,尤其是对定罪证据的强调,无疑值得借鉴。
长期以来,受制于“命案必破”思维,我国刑事执法中并未确立起疑罪从无的行为习惯,从侦查、起诉、判决乃至社会民众的观念,仍难以接受“宁可错放也不错杀”。在各种现实压力下,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不被错判的程序机制,往往让位于一时的治理需求,这正是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错案发生的根源,也是制约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最大障碍。
值得认可的是,浙江司法机关能够主动启动纠错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无论错案最后是否属实,都体现出司法对个体生命自由的尊重。不过在更普遍的意义上,这种复查不能仅局限于个案实体,更应从程序上为所有执法者提供镜鉴:刑事司法人命关天,只有严密按照证据规则展开逻辑推理,并在证据不足或存在矛盾时严格恪守疑罪从无原则,司法正义才不会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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