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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事业单位考试辅导:宪法考点大集合

2013-07-04 02:16:49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辽宁事业单位考试辅导:宪法考点大集合

  一、宪法概念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我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国体、政体和其他制度

  1.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3.其他制度

  (1)选举制度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特殊情况:第一,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第二,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

  (2)基层民主制度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三、国家机构

  (一) 国家权力机关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国家主席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三) 国家行政机关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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