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宁事业单位考试辅导:刑法考点大集合
2013辽宁事业单位考试辅导:刑法考点大集合
针对事业单位考试,就应该对考点进行系统的梳理,进而全面把握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专家特围绕刑法中的考点进行讲解,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
(一)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④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⑤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第17条第4款还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三、刑罚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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