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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体检通知(党群和参公单位)

2015-07-13 12:01:23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开展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对报考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进入体检范围人员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时间:2015年7月17日(周五)早7:30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有关要求:
  (1)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请于2015年7月13日(周一)至7月16日(周四)间与报考机关(参公单位)联系,并领取体检表。
  (2)体检费400元左右,由考生个人承担。请在体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时考生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4张。
  (3)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报考警察职位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4)考生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5)体检完毕后4日内未接到复查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接到复查通知的考生,按要求复查。
  (6)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体检,没有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7)考生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须保持畅通,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及时与报考机关(单位)联系。
  (8)体检合格考生的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附:1、招考机关(单位)联系方式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0471-4812853
  中国民主建国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0471-6204009
  中国民主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0471-6955072
  中国农工民主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0471-6204529
  内蒙古党校:0471-4631836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馆):0471-4811430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0471-6986608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0471-6986608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0471-6986608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0471-6986608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0471-6986608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27、4628909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27、46289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0471-4628927、4628909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4628909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4628909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4628909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4628909
  2、监督举报电话:0471-4818499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关键词:2015年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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