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公告
为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和储备力度,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决定公开选聘一批高校毕业生,采取储用结合的方式到事业单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人数
(一)面向全国选聘大学本科毕业生50名。
(二)面向全国选聘研究生毕业生30名。
二、资格条件
(一)参加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资格:
应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专升本),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2、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二)其他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作风踏实,具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5、身心健康。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
2、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6、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参加选聘者应统一填写报名登记信息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
1、报名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及证书号、学位及证书号、健康状况、个人简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相关证件材料包括: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6张、毕业证、学位证、本人学籍档案、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复印件各1份。
3、报名时间:10月21日–––11月10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4、报名地点:乌兰浩特市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乌兰浩特市委政府综合楼1014室)。联系电话:0482–8299128 联系人:李广成
5、报名收考务费150元。
(二)资格审查
每位报名者报名结束后,随即开展资格审查工作,严格认定报考人员的年龄、学历等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资格审查后进入笔试程序。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毕业生,资格审查的同时进行政审,合格者人数未超过拟聘人数时,合格者直接进入确定人选程序。
资格审查结果统一在乌兰浩特市委政府综合楼前进行公告。审查合格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发准考证。
(三)笔试面试
大学本科毕业生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确定拟选聘初步人选。考试不划定复习范围,不指定参考资料。试题从题库中抽取。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拟聘用人数的比例应达到3:1,如达不到,按此比例相应减少选聘人数。考试一律采用汉语答题。
1、笔试。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形式进行。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选聘人数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乌兰浩特市委政府综合楼前进行公告。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面试实行百分制,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当场评分、当场公布成绩。面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
(四)确定人选
1、大学本科毕业生: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权重计算总成绩。少数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特岗教师、中小企业储备人才在总成绩基础上加1分。总成绩确定后,按选聘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同时确定为初步人选。
2、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经资格审查和政审合格者未超过拟聘人数时,根据资格审查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经资格审查和政审合格者超过拟聘人数时,对资格审查和政审合格者进行面试,按照面试成绩确定拟聘用初步人选。面试方式与大学本科生面试一致。
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总成绩及全部拟聘用初步人选名单在乌兰浩特市委政府综合楼前进行公告,同时在报名地点发放拟聘用初步人选体检通知书。
(五)体检
拟聘用初步人选统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大学本科生按照总成绩排序、研究生按照面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结果在乌兰浩特市委政府综合楼前进行公告。体检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
(六)聘前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后无异议的聘用人员,统一按照所学专业和岗位需求安置到乌兰浩特市属事业岗位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定用人合同。
四、管理方式
(一)聘用人员聘期5年(含试用期1年),由乌兰浩特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5年聘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聘。
(二)被聘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管理,编制部门负责对所聘人员进行造册备案。
(三)被聘人员在工作期间,经考核合格可作为空缺事业岗位的补充人才。
五、相关待遇
被聘人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在编在岗同类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六、其他事项
对参加选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在选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本公告由乌兰浩特市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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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