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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蒙古公务员招考简章

2013-08-13 16:07:07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1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工作。为了做好此次考录工作,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人数


  本次考录计划招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111人。其中,录用计划总数的10%以上招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不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六项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3.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
  4.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内蒙古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内蒙古各普通高等院校区外生源的毕业生。
    (三)报考阿拉善盟、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阿尔山市、科右前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达茂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以及莫力达瓦旗、鄂温克旗、鄂伦春旗的职位,要求报考者须具有当地盟市常住户口或为当地盟市生源。
以上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1年11月1日之前。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1月1日至1993年11月1日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二)报考自治区和盟市本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旗县以下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类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
    (三)报考定向招录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截止2011年11月1日参加六项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凡是到2011年11月1日服务期满超出3年或被正式录用到机关、聘用到事业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2012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包括录用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报考者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已被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录用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名工作在互联网上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名时间:2011年11月1日9:00—11月7日24:00。
    有关部门的涉密职位不通过网络报名,由有关部门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组织报名。
    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且必须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特别提醒报考者: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同时报考者须自行选择笔试考点,并在网上点击确认。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报名的人员,一经查实,给予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二)报考资格初审
    报考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报考自治区机关(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资格初审由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负责;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单位)职位的,资格初审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报考者对学历、学位、学科(专业)等职位资格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可向自治区有关招录机关、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对招录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可向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三)报名结果的确认
  1.报考者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最后两天报名的人员,要随时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人员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12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交费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24:00,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2.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报考费用政策。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将家庭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将家庭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低保证复印件以及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报名结束前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601702),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用。
    (四)因报名交费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将被取消的职位,将于11月14日在报名网站公布。报考这些职位的考生,其所交费用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自动退到报考者交纳报考费的银行卡里。
    (五)报考者须于11月29日至12月3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自治区和盟市本级机关(单位)的职位,开考比例(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下同)应不低于5:1,旗县以下机关(单位)以及监狱、劳教所的职位,开考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取消开考。
    (二)笔试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
    选择蒙古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蒙古文作答,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
    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笔试必须选用蒙古文试卷并用蒙古文作答,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对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1年12月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笔试考点分别设在12个盟市政府所在地,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笔试成绩。
   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2.5分。
   (五)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
   对于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的职位,将根据实际单独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六、资格复审与面试


   (一)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考生人数与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予以取消。
   (二)面试资格复审
    1.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考生须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3.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提供工作(服务)单位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定向招录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两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
    4.面试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在读研究生或本科生等真实情况以及提供虚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面试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成绩的计算
    考生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进行专业加试的职位,按照面试成绩占80%、专业加试成绩占20%的比例合成考生面试总成绩。
    3.凡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与录用人数等额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总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七、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和体能测评
  1.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进行。其中,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自治区机关(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单位)的考生,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2.体能测评。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在面试后和体检前,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考录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对报考者统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补充进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招录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区直各招录机关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结束前向招录机关或有关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限制盟市户籍职位的考生,在办理录用手续前须与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五年的服务协议(含试用期),服务期不满的,不得流动。


  九、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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