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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6月23日上午)

2014-08-13 17:19:46 字号: | | 【 打印 】
  2014年内蒙古公务员面试已经结束,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neimenggu/)特将2014年6月23日上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公布。
  面试真题
  1、国外90%的人知道中国制造,而只有3%的人知道一个中国的品牌,对此你怎么看?
  2、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针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予以帮助,讲农民工讨薪纳入,去年法律援助增加10%,投入14亿,对此你怎么看?
  真题解析
  1、国外90%的人知道中国制造,而只有3%的人知道一个中国的品牌,对此你怎么看?
  我们发现,在国外各种商场里,大多都有“中国制造”的标签,中国是如今的世界工厂,在感到骄傲和自豪的同时,也意识到,我们需要做出改变,就如题中所说,我们需要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需要让更多的人知道中国自己的品牌。
  诚然,正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制造为今后的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自主品牌薄弱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大多数企业仍旧处在产业链的下游,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面对题中这样一个局面,我们必须找到其内在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
  第一,我国政府虽然有相关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打造民族品牌的政策,但是政策引导与扶持的力度仍然不足,对支持产权的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使得市场上盗版盛行,品牌评价体系不完善、不科学。品牌保护不力、假冒品牌多、打假难度大,制约着企业品牌进一步做大做强。同时我国的产业结构也不是特别合理。
  第二,我国的企业经营者品牌意识不强,没有成熟的品牌理念,通常只重视经济利益,不做长远规划。过度依赖外来技术,而且企业不愿在研发方面加大投入,企业内部的品牌专业人才比较匮乏,不仅不会形成贯彻企业文化的自主品牌,而且使得我国的品牌出口能力也比较弱。
  第三,目前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品牌评选活动过多过滥,导致其社会公信力严重受损,对我国品牌建设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四,我国消费者虽然品牌化消费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消费者尚未形成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消费标准和消费认知,民族品牌意识淡漠,崇拜洋品牌,轻视民族品牌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由此得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使我们能够拥有更多的属于自己的享誉世界的品牌。
  第一,鼓励企业创造和形成自主品牌。对企业建立各级技术中心、技术改造等予以优先扶持;加大对自主品牌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等。政府的支持应建立在市场基础上,为自主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除了采取政策支持自主品牌的建设外,还应创造更加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为国内资本创建自主品牌提供更广泛的机会。同时在人才方面,树立新的人才观,培养更多的创新性和具有品牌意识的人才。
  第二,企业要拓展视野,树立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除了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之外一定要做到消化,吸收,将品牌意识贯彻到整个企业文化当中,充分的利用和保护好企业形象和品牌这个无形资产,同时在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同时要有文化自信,品牌自信。
  第三,对消费者需求进行适当的引导。政府在文化建设、习俗形成上可以引导消费者形成对自主品牌有利的支持氛围。比如树立自主品牌的典型,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等,都有利于形成对自主品牌的支持氛围。但是,“顾客忠诚主要来自于品牌,而不是品牌的所有者”。我们强调发展自主品牌,首先要尊重消费者选择,以民族情感唤起国内消费者对民族品牌的偏好本无疑义,但在实施时要注意效果,避免滥用。
  相信在这些的努力下,我们要从经济大国转变为经济强国指日可待,我们的民族品牌会得到世界的认可,会放射出更加夺目的光芒。
  2、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针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予以帮助,讲农民工讨薪纳入,去年法律援助增加10%,投入14亿,对此你怎么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贫富差距的加剧,弱势群体的规模也不断的加大。由于生理或者经济条件等的限制,他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着困难。从2003年国务院出台条例到现在已经十多年的时间,我们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就如题中所说,国家在这方面加大了更多的投入。
  对弱势群体予以法律等援助,对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体现了我国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国政府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的表现。
  第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现代社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的比例越来越大,如果他们无法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只能运用暴力的手段,这也是近年来群体性时间频发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对弱势群体予以关注,予以保护。
  第三,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弱势群体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只有对他们的权益给予特别保护,才能实现实质平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并且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法制水平和国际地位。
  但是,我们也看到,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存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编制不足、办案流于形式等问题,社会上还存在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还有很多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努力。
  第一,我们要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立法,对法律援助的性质、指导原则、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对象范围、程序、协作配合机制和责任等等,要做出明确而且具体的规定,操作性强且便于执行。完善以政府财政为主导,多方筹措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提供财政支持,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参与。同时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公职律师队伍,在此基础上,实行跨区域的人才共享机制,以解决地区间法律援助人员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第二,企业等用人单位要树立其社会责任感,在用人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规范工资支付制度等。
  第三,媒体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宣传力度,要将《法律援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等有关的弱势群体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列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采用新闻、微博微信、图片展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尤其是深入群众,深入到弱势群体当中来。
  第四,个人要学法,懂法,会用法。尤其是弱势群体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信通过以上努力,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会得到相应的保护,他们也会享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温暖。这是一个理性的、和谐的社会所应该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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