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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空置的办公楼建它作甚

2013-07-30 00:23:04 字号: | | 【 打印 】

  日前,陕西省淳化县计生局新建的一栋四层综合办公楼,因“用不着”而租给私人开咖啡屋且一租就是20年,此举引起群众广泛质疑。对此,淳化县委宣传部解释,大楼出租经营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存在合同签署不完善、擅自将租金偿还房屋建设单位、未及时将租金收入上缴财政部门的问题。(《华商报》3月27日)

  政府办公楼出租商用的新闻,检索起来可谓洋洋大观,用途也是五花八门,有用作星级酒店的,有开连锁药房的,有写字间,有咖啡屋,当然,还有闲置的……既然办公楼多得用不完,或者干脆像淳化县那样建成即空置,为什么政府部门还热衷于大兴土木呢?既然没用,建它作甚?

  首先,这与政府部门通过办公楼创收、牟利的动机有关。修建办公楼花的多半是公共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即便是所谓自筹资金,透支的也往往是公权力,甚至直接就是公权力置换来的;而出租得来的收益,却往往成了单位内部的固定收益,可以自由支配。这样的事情,很多部门当然愿意亲力亲为,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

  其次,除了建成后的租金之外,很多单位领导之所以总想着兴建办公楼,也与时下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灰色收益有关。只要手中有工程项目,就可以在招投标、材料采购等诸多环节中设租寻租,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年来,媒体每每曝出一些单位部门的“办公楼腐败”,即可作为注脚。

  关键的问题还在于,相关制度、规定在治理、约束政府办公楼上缺乏力度,甚至往往存在监管失职、监管真空等情形。比如,在建设环节,什么样的情形才可以兴建新的办公楼?办公楼的面积应该如何确定?这些方面,尽管也曾出台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具有法律的刚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很难约束一些政府部门的建楼冲动。

  而在使用环节,关于行政用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相关规定也不甚明确。在2009年公布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而在2006年财政部公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程序。这样的规定,到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种种原因,要么无从审批,要么自行其是,很难将行政办公用房置于严格监管之下。

  因此,若想彻底消除时下的办公楼浪费、办公楼牟利现象,一方面,需要坚决贯彻李克强总理此前的“约法三章”之一——本届政府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另一方面,对于现有的存量楼宇,也要尽快清理整顿,该调剂的调剂,该上收的上收,打碎单位牟利的美梦。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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