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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务员申论热点 别让太多“秘密”屏蔽了信任

2013-09-09 00:02:37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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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2日电(记者 涂洪长)污染土壤的信息、垮塌事故的情况……随着一连串社会关注焦点事件的发生,“秘密”一词也不断频繁出现。在这一堂而皇之、拒人千里的措辞下,心虚者转而泰然,围观者一片茫然。太多不能说的“秘密”,引发舆论普遍质疑,更期待引起代表委员的关注。

  必须看到,不管耗费巨额公帑打造的形象工程,或者是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上的污染,动辄被冠上“秘密”和“不公开范围”的名头,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和矛盾,让社会公众为之不满,更有可能为“捂盖子”、藏私心的行为留下空间。而对借“秘密”之名行“包藏”之实的社会担忧也与日俱增。

  “秘密”太多、对公共关切“留白”太多,反映的是不健康、不正常的权力观。权为民所用,首先要求的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现实是,往往在社会舆论已然沸沸扬扬的情况下,一些部门依然习惯于“关起门说话”和“坐等领导和上级通知”。不仅错过了澄清真相、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更给人留下了不作为的“惰政”和官僚主义印象,致使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一再受损。

  一个人也好,一个部门也罢,出问题挨批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问题遮遮掩掩、对批评躲躲藏藏。让老百姓知道得更多一些、更深一些,不仅可以减少权力运行“跑偏”的危险,更有助于最大程度激发民智民力,群策群力解决问题。非典疫情、动车事故、雾霾天气等一系列事件充分表明,越是公开透明,越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越有助于解决问题和赢得民心。一味躲藏或者隐瞒,则会使事情复杂化,造成不可估量的“次生灾害”。

  一个不断开放前行的社会,并不需要那么多的“秘密”保驾护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而在网络咨询日益发达的今天,也不存在用“秘密”之名可以永远“窖藏”的真相。

  桥塌了,请公开造桥过程和质量监管;矿难了,请公开遇难人数和事故责任人;食品和环境不安全了,请公开处理过程和解决方案……不必用“秘密”来当挡箭牌,更别寄望用“秘密”来逃避质疑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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