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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上访党员咋就不合格了

2013-09-19 02:59:23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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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的重要课题,但只有准确把握法治精神,顺应时代要求,才会有正确的管理行为,好经切不可念歪。

  最近,广东设立8个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试点单位,有的便把上访、拆迁这些社会矛盾的热点问题,纳入“不合格党员”标准的管理范畴。

  比如,东莞寮步镇规定,党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上访”,“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征地拆迁中,不配合工作、阻碍工作的开展”将“一票否决”,被劝退或除名。清远县禾云镇则将“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组织群众闹事、非法集会,造成不良影响”作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之一。

  这样的规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些基层治理者期待“援引”党内的党员管理规则,来约束党员在社会上的利益纠纷中的行为。应当说这种用心反映出这些基层治理者在解决上访、拆迁等问题上的心理焦虑,但如果对这种“援引”缺乏明晰的理念和边界认知,结果必然也会事与愿违。

  大约在一个月前,针对“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等,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强化党员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尽管会议并未明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和内涵,但从上述会议的针对性看,党员在上访、拆迁中的有关行为,不是处置的对象,至少也不是主要对象。惟一可“擦边”的,“组织纪律不强”而已,那么,党员在上访和拆迁纠纷中的有关行为是否算呢?

  事实上,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同样也是党员的权利。没有哪一条规定,认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就是违法。非法上访有特定的范畴和指向,不能和正常上访“一锅烩”。此前全国信访局长会议即提出,坚决纠正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

  也许有人说,对党员的要求要比普通公民的要求严格。那么,《党章》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呢?《党章》第四条“党员权利”有关款项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从中,读不出党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应该的意思。

  另外,需要明晰的是,有些政府部门的具体政策、规定,比如有的征地拆迁,并不是当地党委的决议,也就不适用《党章》或有关党员管理标准。同时,即使处置不合格的党员有依据,也仅限于党员本人,并不扩及党员的家属。没有哪一项规定,允许株连及党员家属,“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规定显然是一种“泛党员化”管理,是乱弹琴。

  强化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的重要课题,但只有准确把握法治精神,顺应时代要求,才会有正确的管理行为,好经切不可念歪。金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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