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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常识:内蒙古公务员常识1月17日知识点

2013-08-12 16:11:53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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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行政领导

  第一节 行政领导及其职务升降与任免

  一、行政领导职务序列

  依法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者个人,共有10个领导职务等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职务: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省部级正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三至四级。

  (4)省部级副职(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委员会副主任等):四到五级。

  (5)厅、司级正职(厅长、局长、州长、专员、地级市市长、直辖市的区政府区长,国务院各部委的司长等):五至七级。

  (6)厅、司级副职(副厅长、副局长、副州长、副专员、地级市副市长、直辖市区政府副区长,国务院各部委的副司长等):六至八级。

  (7)县、处级正职(县长、自治县县长、自治旗旗长、地级市的区政府区长,直辖市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主任,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中的处长等):七至十级。

  (8)县、处级副职(副县长、自治县副县长、自治旗副旗长、地级市的区政府副区长,直辖市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中的副处长等)八至十一级。

  (9)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科长):九至十二级。

  (10)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副科长等):九至十三级。

  二、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

  (一)选任制

  (二)委任制

  (三)考任制

  (四)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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