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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常识:内蒙古公务员常识1月15日知识点

2013-08-13 08:11:55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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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中国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第一节 政府机构概述

  一、政府机构的含义

  广义的政府机构,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狭义的政府机构,仅仅指国家的行政组织,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亦称为“国家行政机关”。这里仅指后者。政府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任务是组织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防等方面的行政事务;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任务,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各种行政事务。

  第二节 政府机构改革

  一、政府机构改革的渐进式过渡与阶段性突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采取了渐进的方式,我国先后进行了八次机构改革。与此相适应,政府机构改革也没有做到一步到位,而是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阶段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变革,带有明显过渡性,而且也没有彻底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尽管如此,历次机构改革都有自己的特点,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

  1、1954年机构改革。

  2、1958年至1959年的机构改革。

  3、1965年机构改革

  4、1982年机构改革。

  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是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这一原则写入宪法。

  5、1988年机构改革。

  一是提出转变行政职能的概念,并把转变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的原则,初步理顺党政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

  6、1993年机构改革。

  一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扩大了机构改革的内涵。

  7、1998年的行政组织改革

  1998年3月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此为标志,新一轮行政组织改革的帷幕正式拉开。

  (1)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2)改革的原则是:第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第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高速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第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第四,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3)具体措施是:第一,加强宏观调控部门。第二,调整和养活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第三,适当调整社会服务管理部门。第四,加强执法监督部门。

  8、2003年的机构改革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一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改革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2)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

  (3)具体措施是:第一,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四,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第五,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仪器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第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中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七,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经过此次机构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共设28个。

  第四节 现行各级人民政府的架构

  一、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

  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的组织体制

  1.国务院组成人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2.国务院任期。

  国务院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4.会议制度。

  国务院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特征

  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同时,它们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上述政府设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上述政府一般不设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其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上述行政首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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