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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常识:内蒙古公务员常识1月10日知识点

2013-08-14 08:12:30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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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第二节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

  第四节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一)企业法人

  (二)非企业法人

  1、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以下三种:

  1、一般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合同法第129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节 民事责任

  一、涵义。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或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1、为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实施了违法行为;2、法行为是他人遭受了损害;3、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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